上半場全律會的周逸濱律師以「AI創作對於出版業的挑戰」為題,精闢地為有關AI創作的著作權認定,以及侵權與否的判決邏輯做了一個非常簡要的說明。

 

問題1:AI生成圖為何不算是人的創作?

 

周律說明,雖然使用者/創作者/真人透過創意下指令,但由於目前AI模型對資料庫究竟使用了那些參數、素材、組合與演算結果等沒有完全揭露,造成使用者對成果的控制力不足。就實務流程上觀察,使用者只能等圖生成的那一刻才真正看到「自己的」創作成果。但若對成果不夠滿意,使用者也僅能像擲骰子一般,繼續測試其他不同指令組合的隨機成效,使得AI相當程度上比使用者更像是主導者。

 

正因為有AI非人為的介入處理,目前法律所定義的創作,即「將內心思想轉化並貫穿至對外表達的核心工作」並以此作為作品能否受著作權保障的判斷依據這點,因為就整體觀,很難說這產出完全由人所主控且完成,所以就變得有爭議性了。

 

問題2:AI生成作品會侵害他人權利嗎?

「是否為營利」是目前法院作為判決侵權與否的最主要關鍵。「合理使用」雖然常被用作辯護理由,不過周律強調法院會就產出成果可能損害他人所得的狀況優先裁量。

 

但是「合理使用」另一個爭議點,在於AI模型經歷了一個「暫時性重製」的訓練階段,也就是真人創作先被倒入資料庫儲存,再由生成演繹技術產出。依據目前我國智財局第11252800520號函釋,訓練資料如受著作權法保護,可能構成「重製」原始著作的行為,即應在合理使用外取得授權同意。

 

不過即使在下指令時避開直指某特定創作者風格,但一看就很鳥山明的畫作,一讀就很《冰與火之歌》的故事,或一聽就很孫燕姿的歌曲這類「致敬」作該怎麼判呢?因為「使用比例」和「相似度」也是裁量的依據之一,法界仍會建議取得授權同意較保險。若真進到打官司怎麼判?目前大家都在等別國先出個判例來看看...

 

回歸一句話,周律援用美國著作權局(USCO)發布的指引,在只有人類可為著作人、人類創作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下,盡量保留創作歷程,作為人利用科技工具進行了「創作性控制」的佐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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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上究竟如何避免侵權後果還很有得討論啊。例如Q&A現場所提出「可否用影視作品AI生成條漫」的問題,周律強調,許多文創類型案件經梳理脈絡後常發現不只是著作權的議題,例如在這個情境中,影視作品在產業的慣例還會約定演員的肖像權僅限演出使用,所以AI開發前還要先取得同意才不致觸法。

 

還有另一點,在對談下半場的李佩昌律師也有補充:目前生成式AI的欺騙問題,包括還繼續在隨著模型演化中的「說謊不打草稿」技能(即使下指令要求ChatGPT提供參考資料來源,那個來源本身也是不真實或根本不存在的),基本上就是律師遭遇的人性日常...所以創作者遵守創作倫理、多投入自身創意,並有意識地對AI產出的真實性小心查證,也是使用新科技時應具備的重要能力。

 

圖片來源:2022年因使用Midjourney完成、參加數位藝術競賽獲獎,後被USCO判定不受版權保護,赫赫有名的太空歌劇院(Théâtre D'opéra Spatial)

2024.5.13 出版xAI產業小聚筆記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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